长安厂房出租合同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主体资格。出租人应当是对长安厂房拥有产权或者是法律上认可的房屋合法代管人或权利人。有些长安厂房的产权归属于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因此企业在出租时必须征得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书面同意。承租人如果是企业,出租人必须查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生产经营范围等。承租人如果是个人,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并对其资金、信用等情况进行了解。
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条款应包括:双方的名称、住所;长安厂房坐落、面积、附属设施;长安厂房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
三、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租赁长安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租赁长安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承租方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后,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备案。另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转租长安厂房的,如果原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的,那么根据约定处理。如果对转租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转租长安厂房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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